小儿肺炎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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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30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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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辈的人,总喜欢告诉我们一句话,遇到问题的时候,别老是强出头,一定要秉持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所以,在面对很多问题的时候,明明自己是占理的一方,但是为了“不惹麻烦”,我们总是会保持“沉默”的态度,觉得“算了,算了,自认倒霉”。

当真正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小律告诉大家,这种态度是要不得的。我们应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每个妈妈,都去过一趟“鬼门关”

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的禾女士,年05月28日的时候,因为“停经38+3周,腹痛不适4小时”,医院就诊。入院的时候,院方为她做了一个体检,报告显示:体温36.6℃,脉搏86次/分,呼吸20次/分……,年5月28日B超示:晚期妊娠,单活胎,头位;初步诊断:1、G2P+3周头位待产;2、瘢痕子宫。

到了29日8:40,禾女士产下一个g的男婴,当所有人都沉浸在迎接新生命的喜悦中时,万万没想到,孩子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患儿病情危重,可能存在缺氧缺血性脑病,甚至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奔波治疗,却始终不见好转

院方建议禾女士一家转院进一步治疗,一家人只能将孩医院。入院后,孩子被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窒息后多器官功能损伤;3.I型呼吸衰竭;4.新生儿肺炎;5.围产期窒息(重度)。

年5月31日,医院出院。

之后,一家人又将孩子转到了禾女士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后,院方作出的初步诊断是: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生儿肺炎;4.新生儿呼吸衰竭;5、多器官功能损伤。年6月6日的头颅CT示:颅内改变符合缺血缺氧性脑病。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一家人带着孩子于年6月9日出院。

随后,一家人医院(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年11月5日住院。入院以后,医生给出的诊断是:1.全面性发育落后;2.中度营养不良。

年11月26日出院后,禾女士一家医院治疗,两次的检查结果都是一样的。

可是,最后一次诊疗时,患儿出现发热,补充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不能继续康复治疗,医院建议转内科治疗。家属拒绝转科,要求出院。最后,在年3月14日出院。

出院后,孩子病情不断反复发作,一家人只得带医院,反复治疗。

新生儿脑瘫,谁之过?

期待已久的新生命,变成了“折翼的天使”,一家人实在接受不了,他们迫切地想知道,医院,分别在诊疗过程中,到底存不存在问题?为什么孩子出生后就重度窒息,在接受多次治疗后,为什么不能继续康复治疗?

带着疑问,他们找到了本中心,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搞清楚这一系列的问题。

通过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终于得到了解答:

1.医院在为禾女士孩子(患儿)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符合医疗原则,符合诊疗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2.禾女士孩子的损害后果,医院对分娩过程的监测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在胎儿宫内窘迫时,选择了不恰当的助产方式,复苏过程中,部分操作及用药不规范导致。该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75%左右。

3.患儿目前遗留:全面性发育落后(脑瘫),中度营养不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条之相关规定,达到二(贰)级伤残;后期需要继续长期康复治疗,对症、支持治疗并定期测评复查。

[司法裁判]

根据证据,最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禾女士孩子医疗费.62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后期治疗费.33元、交通住宿费元、精神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合计.95元。

医院一开始不服从判决,又提起了诉讼。但是律师们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疑问,一一列出证据,逐个击破。最后,案件还是维持了原判。

[小律释法]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了原告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全面性发育落后的不可逆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小贴士]

脑瘫并不是“白痴、傻子、废人”的代名词,有些脑瘫患儿虽然肢体不协调,但通过努力也能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学习,甚至考上大学。

请不要歧视,孩子一定会慢慢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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