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肺炎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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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5 1:53:00

一、患方陈述

原告何某门、何某香之女何某萱因“发现双眼下眼皮睫毛内倒4年余”于年4月7日到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为。年4月9日被告对何某萱进行“全麻下双眼下睑内翻矫正术+内眦成形术”,术中造成何某萱呼吸系统严重损伤,转入PICU抢救治疗,4月19日何某萱死亡。

x医院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导致何某萱死亡,并给何某萱父母造成严重精神创伤。鉴于案件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价医疗行为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原告在此不进行详细分析论证。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医方观点

1、被告在术前对患儿进行了相关检查,结果无提示异常,按医疗常规评估患儿可接受手术,已充分评估眼科专科手术风险并以此告知两原告。患儿虽然存在特殊性,但该疾病罕见,报道少。即便确诊其存在该疾病,诊疗中可依凭的资料有限,被告也只能是充分告知、谨慎手术。故不存在“未充分考虑到患儿的特殊性,充分评估并告知手术风险”的问题。

2、麻醉医生进行了术前随访,查阅病历及术前检查相关资料,查看患儿,评估判断无麻醉禁忌症。但已经考虑到患儿存在插管困难可能,向家长告知了插管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并于手术当日早交班科室进行了讨论,麻醉前准备好困难气道管理工具和设备,安排了具有二十余年工作经验的副主任医师全程在场指导及亲自操作。

麻醉前根据此患儿病情特点,准备了三根气管导管,插管过程中发现声门下气管狭窄,依次使用及更换4.5、4.0及3.5号气管导管,最终3.5号气管导管插管成功。整个插管过程持续保证氧合,未发生缺氧。插管成功后手术进行顺利,手术过程及转运PICU途中,血氧饱和度均正常,气道压偏高,呼末二氧化碳基本在正常生理范围内。

困难气道管理指南中并没有要求对怀疑困难气道必须行辅助检查。麻醉诱导插管过程中选择气管导管偏粗需要更换小型号气管导管是常规解决办法,多次插管不能成功则需要放弃插管及手术。针对患儿的情况,麻醉科在术前评估及告知、术前讨论、气管插管物品准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均符合指南的规范。

患儿术中及术后转运血氧饱和度均正常,且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为:患儿在发育不良基础上因病毒性肺炎而死亡。患儿死亡原因病毒性肺炎和困难气道气管插管操作没有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不存在“术前准备、病情评估欠充分,未尽到预见义务及充分谨慎注意义务”的问题。即便存在不足,也与患儿的死亡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3、关于“术后在高级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效果不满意、体温持续高热不退时,未及时请呼吸内科会诊,考虑是否合并病毒感染的可能,完善病毒核酸检查,以给予有效抗感染治疗”的问题。患儿因插管困难术后入PICU,术前无发热,无呼吸道感染患者接触史,术后立即出现反复发热。

结合患儿困难气道特点,考虑术后并发肺部细菌感染可能性大,化验炎症指标CRP升高,降钙素原升高,血培养葡萄球菌也支持患儿细菌感染,予抗生素治疗;治疗后患儿发热病情有好转,复查胸片肺部病变有吸收,炎症指标有下降,治疗有效不存在请呼吸专科治疗指征。

4月17日-4月18日患儿病情出现反复,发热再次加重,结合患儿基础疾病,临床考虑继发真菌感染可能,予加用伏立康唑抗真菌治疗。患儿在ICU住院,未接触呼吸道感染者,结合炎症指征,考虑病毒感染与正常临床判断不符。

治疗过程中积极复查痰培养、痰涂片寻找病原,并监测血常规、CRP等炎症指标协助病原学分析。且即便病毒性肺炎也是对症支持治疗。被告对患儿一直给予积极、恰当的治疗,并不存在没有请转科治疗,延误治疗等情况。

4、关于“患儿血红蛋白下降到76g/L,严重贫血,但医方未及时予纠正贫血,增强机体抵抗力等治疗”的问题。血红蛋白76g/L并非严重贫血,70g/L以上血红蛋白就输血违反临床输血医疗规范,而且试图通过输血达到“增强机体抵抗力”目的是违反医疗常规的。

5、患儿基础疾病Geleophysic发育不良2型诊断明确,此病极其罕见,全世界文献报道仅33例,表现有外貌异常、心脏疾病、呼吸衰竭等多系统疾病。严重病例病常早期死亡;但具体恶化机制不清。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患儿死亡与其基础疾病密切相关,x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认定答辩人承担41%-60%的责任偏高。

三、尸检结果

何某萱符合在发育不良的基础上,因病毒性肺炎而死亡。

四、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的过程与患儿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儿本身存在先天发育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喉腔重度狭窄,增加气道插管的难度,胸腺发育不全,肺透明膜病,与肺部感染严重,感染难以有效控制也有一定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41%-60%。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在术前对患儿可能伴有气道狭窄的情况缺乏高度重视,未进行相关检查,充分了解患儿气管狭窄的部位、程度,充分准确评估全麻气管插管操作的风险、难度,安排有狭窄气管插管操作经验的麻醉师实施麻醉,导致麻醉时第三次气管插管才成功,造成气道水肿,进一步加重气道狭窄并引起患儿肺部感染。

加之术后在高级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效果不满意、体温持续高热不退时,未及时请呼吸内科会诊,考虑是否合并病毒感染的可能,完善病毒核酸检查,以给予有效抗感染治疗,最终致患儿因病毒性肺炎而死亡。

六、庭审意见

原告认为该过错参与度过低,应为70%比较适宜,但被告认为该过错参与度过高,加重了医方的负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本院认定参与度的比例为55%。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何某门、何某香.64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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