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胎”*策的全面放开,月嫂行业逐渐成为了朝阳产业,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聘请月嫂来给产妇和婴儿专业的护理。但是,正如前段时间微博上热议的“爱的果实”三月嫂事件,高薪月嫂并不能保证有高质量的服务。都知道婴儿免疫力低,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难以想象的后果,所以,雇主与月嫂之间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案例一:吴楠在孩子出生不久,便以月薪一万元聘用被告月嫂刘晶并签订入户服务合同。护理期间,吴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肠炎。原告认为是刘晶护理不当导致孩子患病,将其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确认,吴楠之子所患疾病与刘晶在自己感冒的情况下仍密切接触、护理孩子有关,但月嫂刘晶因自己感冒曾向吴楠夫妇提议更换月嫂,但对方未予同意。最终,法院判令刘晶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吴楠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1.25万元。
案例二:李琳生下儿子小磊,不幸的是,小磊被诊断为“足月小样儿、低出生体重儿”。医院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患儿目前反应差,喂养困难,需管饲奶喂养;出院后随时出现病情加重危及生命。之后李琳与一家家*公司签订了合同,赵红是这家公司的谈单老师和培训老师,因小磊喂养困难,赵红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了月嫂郭霞。7月6日,郭霞感冒休息了,赵红主动提出自己护理小磊。然而,在赵红两次喂奶后,当晚11点,李琳发现孩子出现异常,医院抢救,但小磊因窒息不幸死亡。李琳和丈夫将赵红、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至大兴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万多元。
法院认为,赵红明知小磊不同于正常婴儿,喂奶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她丝毫未发觉小磊发生了呛奶,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法院认定赵红担责30%。同时认为,在被告